武汉科技大学体育场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体育场馆的管理和服务,充分满足学校体育教学、运动训练以及师生员工课余体育活动需求,保障校内外各项体育任务及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及《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3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场馆是学校重要的公共教学资源和场所,优先保障体育教学、运动队训练、群体活动等学校体育任务的顺利开展,在优先满足学校重大活动以及校内群体锻炼的基础上,可以对社会开放及安排社会活动。
第三条 体育场馆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场馆中心)是学校体育场馆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体育场馆日常管理与运行,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四条 按照“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环境卫生、公共财物安全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开放时间
第五条 体育场馆管理范围包括:青山校区体育馆、体育场,黄家湖校区北苑体育活动中心、沁湖体育馆、北苑体育场、南苑体育场。
第六条 学校体育场馆按照教学计划安排保障教学,按照运动队训练计划保障训练,按照申请审批保障群体活动。其它时间根据场馆功能分区和实际情况,可以对校内外开放,并按审批备案标准收费,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使用
第七条 体育场馆实施预约使用制度,除学校体育教学、运动队训练外,凡使用场馆开展各类活动,须履行场馆使用审批程序。
第八条 校内相关部门、单位举办的集体活动,举办者须提前5日向场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体育场馆使用申请表》报保卫处备案,经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或涉及场地使用功能重大调整的,举办者须提前10日向场馆中心提出申请,活动方案报党政办公室备案,经学校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集体活动涉及治安管理、安全稳定、意识形态等需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校外单位举办的各类大型集体活动,由校内承接单位与场馆中心沟通使用时间及用途,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经学校授权或报呈学校签订合同。场馆中心依据合同提供场地使用服务。
第十条 使用场馆的单位或个人在活动过程中恶意或违反操作规定造成物品损坏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场馆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场馆运行管理要求,负责入场布场、撤场恢复等工作,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带领校外人员进入场馆活动,不得随意移动场馆内的设备设施,不得在观众通道、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入口堆放任何物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场馆中心经费管理与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运营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体育场馆的能源、消防、物业管理及强弱电、空调等大型设备维保均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场馆中心每年向学校提交场馆运行维持费预算,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场馆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场馆中心通过节能降耗、开源节流等措施,提高预算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
第十五条 场馆中心负责定期检查体育场馆内各项公共设施,保障其运行情况并及时报修,后勤保障部负责2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电、土建等故障维修,校园建设处负责大型基础设施的维修和改造。
第十六条 场馆中心负责体育场馆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规定的执行,维护场馆秩序,对违反场馆中心管理办法且不听劝阻者,有权禁止其在场馆内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场馆中心负责解释。